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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廊女”家属发信与曝光并无异
稿件时间: 2010-09-07
 ■钟学城
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在扫黄前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警方称此做法目的是想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当记者质疑为什么不给嫖客家属写信时,警方称嫖客行为属临时性,只要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没有了消费者。(9月6日四川在线)
最近以来随着扫黄力度的加大,不少地方使出了不少的招数,有的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名单,有的将卖淫者游街示众,这些明显有违法律的做法引来不少的质疑,而此地派出所却运用起新招,用发信的方式通知其家属,此举看似动员其家属对“发廊女”进行规劝,但是其做法与曝光、示众并不两样。“发廊女”并非等同于卖淫女,即使有此方面的嫌疑,也得有证据,尤其是此种行为见不得人,更应慎重行事,只是凭着猜想,就给其家属写告知信,不论是否明说,只要是正常人都能知道“发廊女”就是从事皮肉生意,这无疑容易伤及无辜。
即使是真正的从事有害活动,“发廊女”并非是未成年人,一人做事一人当,也只能是教育其本人。把丑事告知其家人,不仅使其的家庭不得安宁,而且将在家庭中受到责斥歧视,由此“发廊女”将无地自容,也许会断了回家的念头,“破罐子破摔”更加放肆。“发廊女”的所作所为作为一种隐私,不仅是对外人要保密,对其家人也同样要保密,从没有任何法律说过,个人的隐私权对家人可以除外,依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告知其家人的做法显然不妥。公开曝光和示众只是在它地,不少人根本就不认识,而告知其家人,一辈子也抬不起头,此举比起公开游行示众的伤害更大。
派出所的警察是执法者,首先更应是个守法者,其一举一动都应按法律行事,无法则不能为,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显然是无法可依,说重一点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之嫌,不仅不能收到宣传效果,反而有损于自身形象。尤其是前段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发信通知家属的方式更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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