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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墙保护向社会要“法”

三秦都市报 - 2008-12-02

 

本报讯(记者 赵明)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立法透明度,保障立法质量,昨日,西安市政府全文公布正在审查的《西安城墙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15日,请致电029—88684280了解和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城墙保护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西安城墙是指明洪武年在隋唐皇城基础上扩建保留至今的城墙墙体及其附属设施;适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参与西安城墙的保护,对在西安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西安城墙的行为。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七种行为
西安城墙的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为城墙内侧20米至环城路外沿的区域和东、西、南、北门门楼内外侧的广场、绿地;建设控制区为城墙内侧20米至100米的区域,以及环城路外沿以外60米以内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城墙墙体上打桩、凿孔、取砖、取土;勘探或者进行与保护城墙无关的建设工程;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刻画、污损、拆除、损坏城墙;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破坏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其它损坏城墙的行为。
需要利用西安城墙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它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西安城墙管理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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