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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八方面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审核制度
三秦都市报 - 2008-07-04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7月2日发布《上市部从八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审核业务制度》工作动态,详细介绍了推进该部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的监管。上市部称,为了防止内幕交易,被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公司股票从报送上会材料直至会议结果公开披露期间一直停牌至重组委会议后对外公布结果。
另外,证监会通过加强重组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了严密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快速反应机制。在对上市公司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中,涉及法规解释、创新或无先例事项以及明显涉嫌违规事项的,交易所将及时向上市部请示意见。证监会还规范财务顾问执业标准和职责,发挥其合规督导作用。上市部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应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而在涉及其他部门的并购重组中,证监会明确多方把关、各司其职。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起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时,必须先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例如,涉及外资并购的,须先取得商务部的许可批复;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须先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或对应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涉及金融类公司的,须先取得财政部或银监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涉及产业政策,须先取得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涉及环保核查的,须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或地方环保部门的核查文件;涉及军工的,须先取得工业与信息化部的核准文件。只有取得上述许可之后,才会进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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