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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双全被判死缓 终审维持原判
稿件时间: 2008-06-26
  本报讯(张娅 记者 郭红文) 6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陈双全送达了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双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至此,这起建国以来陕西省最大腐败案尘埃落定。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查明:2001年3月,陈双全被任命为省高速集团党委委员、书记,同年4月被任命为高速集团董事长。在其担任高速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先给下属“打招呼”,让多家关系施工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后又由其内定名次,专人透露标的确保关系施工单位中标的手段,为多家施工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巨额财物。
法院查明,陈双全受贿合计912万元人民币、93万美元、1000万日元,实得受贿款812万元人民币、93万美元、1000万日元。案发后,其本人及亲属退缴赃款496.29万元人民币、310万港币、64万美元、570万日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双全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建设招标和委托代建高速大厦过程中,利用其作为高速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施工单位财物,为多家施工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唯其能主动带领侦查人员提取大部分受贿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刑二初字第13号以受贿罪判处陈双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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